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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及相關事項的公告

            時間:2022-04-12 14:26:23 點擊: 【

            關于2022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及相關事項的公告

            2022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工作即將開始,現(xiàn)就面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考試前14天,考生應自行做好健康監(jiān)測,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APP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進行每日實名健康打卡,不掃碼打卡,將會影響正常入場考試。從外省返瓊參加考試的考生應提前了解并確保自己符合海南省防疫規(guī)定要求。各考點必須做好考生進場健康監(jiān)測和分類管理,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1.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應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轉(zhuǎn)綠碼。健康碼不為綠碼的考生,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2.所有考生每次進入考點時,需出示健康碼及行程卡,佩戴一次性醫(yī)用口罩(自備)且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和行程卡為綠色體溫低于37.3℃且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方可入場參加考試。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仍不合格的,經(jīng)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參加當科考試。排隊接受健康碼行程卡核驗和體溫測量時應保持間隔不小于1米的距離。

            3.所有考生需持本人考試前48小時內(nèi)至少兩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紙質(zhì)報告或電子報告打印件均可),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4.省外非涉疫區(qū)返瓊的考生,在入瓊口岸進行“落地檢”,參加考試時應提供48小時內(nèi)(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核酸檢測報告時間以采樣時間為準。

            5.考前14天內(nèi)有涉疫區(qū)(涉疫區(qū)名單以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fā)布為準)旅居史的考生,嚴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持48小時內(nèi)兩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辦理登機(車、船)手續(xù),在入瓊口岸進行“落地檢”。返瓊后應按照考區(qū)屬地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核酸檢測工作:全國涉疫區(qū)來返?诘目忌,在完成“落地檢”之后的第二天開始,還應進行“三天兩檢”,參加考試時提供相關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因來瓊時間短無法完成“三天兩檢”的,應至少提供兩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

            6.考前21天內(nèi)有中高風險(根據(jù)全國疫情發(fā)展情況確定)旅居史人員,在返瓊口岸嚴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管控期滿后參加考試的,應提供解除隔離證明和持48小時內(nèi)兩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7.在考試過程中身體如有不適可舉手報告監(jiān)考員。考試期間發(fā)熱(體溫超過37.3℃)的,經(jīng)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不得與其他健康考生同場考試,轉(zhuǎn)至隔離考場繼續(xù)考試。

            8.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1)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yī)學觀察期內(nèi)的;

            (2)尚未解除醫(y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

            (3)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4)21天內(nèi)有國內(nèi)中高風險地區(qū)旅居史者、14天內(nèi)有涉疫區(qū)旅居史按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仍處于管控期內(nèi)或是居家健康監(jiān)測期未滿的;

            (5)行程碼核驗帶*號的城市旅居史者;

            (6)28天內(nèi)有境外及香港特區(qū)、臺灣旅居史的;

            (7)不能提供健康碼、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和按要求提供的考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的;

            (8)進場時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的,有發(fā)熱、咳嗽、肌肉酸痛、味覺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經(jīng)專家研判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9)其他特殊情形經(jīng)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評估判斷為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9.所有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要求和考場規(guī)則,誠信考試,如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和其他涉疫地區(qū)旅居史的考生必須如實報告,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存在不能參加考試情形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否則按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處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具體疫情防控要求以當時國家衛(wèi)健委和海南衛(wèi)健委等相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請考生隨時關注相關部門官方發(fā)布的有關信息)

            二、報名條件

            申請在海南省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人員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符合海南省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符合以下(一)、(二)、(三)、(四)條的有關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海南省報名

            1.戶籍在海南省的人員(含在職、待業(yè)人員)或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內(nèi)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2.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或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可以報名參加與本人畢業(yè)時取得學歷層次相應科類的考試。

            3.在海南省生活、居住的港澳臺居民。

            (二)符合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條件

            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飘厴I(yè)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yè)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專畢業(yè)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相應類別所有科目合格成績,且所有科目合格成績均在有效期內(nèi)。

            三、報名要求

            (一)報名前應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內(nèi)容,確保本人符合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報考條件。

            (二)確保本人報名信息填報真實,沒有弄虛作假。

            考生在我省參加面試報名時,必須做到以上兩點,否則,即使面試成績合格而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四、報名辦法及時間

            (一)報名辦法:

            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用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審核、網(wǎng)上交費的辦法,考生報名不需要現(xiàn)場遞交材料。

            (二)報名時間:

            4月15日-18日17:00(報名期間各考區(qū)考位滿額后將提前停止接受報名):網(wǎng)上報名,考生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http://ntce.neea.edu.cn)填報本人報名信息,逾期不再接受考生報名。

            4月15日-19日:網(wǎng)上審核。已成功提交報名信息的考生,應于4月19日17:00前再次登錄報名系統(tǒng)查看本人報名資格審查結(jié)果。如未通過審核且原因不明,可向報名考區(qū)咨詢。

            4月15日-21日:網(wǎng)上交費。已審核通過的考生,須在4月21日24:00之前完成網(wǎng)上交費,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交納考試費的考生將按未報名處理,逾期不再受理補報。

            (三)報名流程:

            五、收費

            根據(jù)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瓊價費管[2015]302號文件規(guī)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收費標準如下:

            收費采取網(wǎng)上交費方式,具體網(wǎng)上支付銀行列表見附件1。

            六、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名參加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必須符合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報名條件,并如實填寫報名信息。若弄虛作假獲取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資格,即使獲得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一經(jīng)查實,仍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二)考生須本人登錄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報名系統(tǒng)進行報名,并對本人所填報的個人信息和報考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委托培訓機構(gòu)或?qū)W校團體代替報名,如因違反而造成信息有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考生在網(wǎng)上報名時,請務必根據(jù)考區(qū)開考科目選擇考區(qū),否則將不能參加考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四)考生所報類別各科目筆試成績均合格且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nèi),方具備面試報名資格。網(wǎng)上報名系統(tǒng)有判別考生是否具備報名資格的功能,不具備報考資格的考生將無法進行網(wǎng)上報名操作。

            (五)未參加2022年上半年筆試的考生,在面試報名前需要重新進行注冊和填報個人信息,重新注冊操作不影響考生的面試報名資格。

            (六)已參加2022年上半年筆試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冊。考生忘記密碼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重置密碼:

            1.自助重置密碼

            考生可通過回答注冊時預設的“密碼保護問題”自助重置密碼。

            2.短信獲取密碼

            考生可通過報名注冊時所填寫的手機號碼短信獲取密碼(手機短信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慎重更換手機號碼)。

            3.拔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

            考生可在工作時間內(nèi)通過撥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進行密碼重置(客服電話010-59321108)。

            (七)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登錄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打印準考證開放日期:2022年5月9日-15日。

            七、面試時間及考點設置

            面試時間:2022年5月14日-15日(最終考試時間將根據(jù)全國疫情形勢變化,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確定,請考生隨時關注我局網(wǎng)站最新公告),各考生參加面試的具體時間以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

            我省2022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共設海南大學(海甸校區(qū))、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瓊臺師范學院(桂林洋校區(qū))、海南政法職業(yè)學院和海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六個考區(qū),報名結(jié)束后各考區(qū)根據(jù)實際報名情況設置考點,考生參加考試的考點名稱與地址以準考證上的為準,F(xiàn)將考區(qū)信息公布如下:

            八、面試科目設置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二)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英語、道德與法治、數(shù)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術、特殊教育,共11個學科。

            (三)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歷史與社會、科學、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7個學科。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6個學科。

            (五)中職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與高級中學相同,中職專業(yè)課、中職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有農(nóng)林牧漁類、資源環(huán)境類、能源與新能源類等19個大類,由考生根據(jù)自己的專業(yè)選報相應的科目。

            九、面試形式與程序

            (一)面試形式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取結(jié)構(gòu)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備課(或活動設計)、試講(或演示)、答辯(或陳述)等環(huán)節(jié)進行。

            (二)面試程序

            面試統(tǒng)一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研制的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考生經(jīng)過候考、抽題、備課、回答規(guī)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完成面試。原則上備課時間20分鐘,面試時間20分鐘。

            面試實施程序如下:

            第一步:候考?忌置嬖嚋士甲C、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tǒng),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中職專業(yè)課、中職實習指導不通過計算機系統(tǒng)抽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忌衷囶}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guī)定問題?忌晒ぷ魅藛T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回答2個規(guī)定問題,時間5分鐘左右。

            第五步:試講/演示?忌凑諟蕚涞慕贪福ɑ蜓菔净顒臃桨福┻M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脊賴@考生試講(或演示)內(nèi)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評分。考官依據(jù)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分,通過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提交評分。

            十、面試項目及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十一、違規(guī)處理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附件3),出現(xiàn)“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考試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觸犯法律者,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十二、成績查詢

            2022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預計將于2022年6月15日公布,面試成績只公布考生等級成績(合格或不合格),考生自行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http://ntce.neea.edu.cn)輸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本人2022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

            十三、獲取合格證明

            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者(筆試和面試均合格)可獲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根據(jù)教育部考試中心通知要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不再統(tǒng)一發(fā)放紙質(zhì)證明,合格考生直接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網(wǎng)站查詢、打印《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提供給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部門使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為確?忌樌麉⒓用嬖,請注意省考試局網(wǎng)站(http://ea.hainan.gov.cn/)發(fā)布的相關信息。

                                              

            海南省考試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2

            面試考生須知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攜帶《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進入候考室。在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之后的遲到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如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進入“抽題室”、“備課室”、“面試室”,如有違反,將按照作弊處理。

            四、考生自進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聽從考點工作人員指令與安排,進入指定區(qū)域做好相關準備。

            五、考生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課桌的指定位置,以便監(jiān)考員核驗。 “備課”時間為20分鐘。

            六、考生須在考點工作人員引導下進入“面試室”。面試時,試講須按照“講課”形式進行,“說課”形式不予給分。

            七、面試結(jié)束后,考生應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試試題清單及備課紙,在得到考官許可后領取“出場證”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jié)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并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忌缬羞`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等規(guī)定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附件3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chǎn)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jù)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jīng)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shù)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wǎng)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gòu)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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